1. GB38507-2020標準正式實施后,原有庫存油墨是否可以繼續使用?
自2021年4月1日GB38507-2020正式生效實施后,將不得生產、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油墨產品。對于2021年4月1日前購買的滿足原有產品質量標準的油墨產品,可繼續用于生產活動。
2. 企業在采購和生產油墨產品過程中是否需要滿足該強制性標準?
2020年,中國生態環境部陸續發布了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》、《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現場檢查指南(試行)》、《臭氧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》、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》等,為涂料、油墨、膠黏劑、清洗劑等上下游相關企業治理VOCs、實現綠色健康發展,提供政策、技術和解決方案上的支持。根據要求,使用油墨、涂料等工業產品的企業,自國家相關強制性產品標準生效之日起,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。
根據生態環境部的相關指導文件說明,油墨、涂料、清洗劑、膠黏劑等產品的使用企業,應向產品供應商索要具有CMA、CNAS資質認證的檢測報告。
3. 企業在生產、銷售、采購、使用等過程中,存在哪些風險?
GB38507-2020屬于強制性標準,是強制執行的技術文件。在標準有效期內,如標準規定范圍內的相關產品不符合該標準,相當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,會受到當地監管部門(生產、使用、運輸過程)的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(2017修訂) 》規定:生產、銷售、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,記入信用記錄,并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同時,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,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,或國外收貨人有購買意愿或證明,也不準放行出口。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準進口,經檢驗出證后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、索賠。
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,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,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。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,違反本法規定,有“生產、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”行為的,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原材料、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”。